“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资料。
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还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过着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