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重点聚焦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宗旨不牢、作风不优、本领不强、担当不力、执法不廉等问题,坚持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双向发力,指导各地从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夯实基层执法基本功、严格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五个方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作为《意见》的配套制度,我部还同步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作为《意见》附件印发,着力提升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
一是要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二是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优化执法方式是《意见》聚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理解、掌握和适用法律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过罚相当。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勿用“大炮轰小鸟”,避免畸轻畸重;二是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要依法不予处罚。三是推广说理式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争取当事人对执法决定的理解、认同、支持。四是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既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又让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温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交通执法职业实际,规定了八项职业道德规范。在八项职业道德规范中,前四项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法治工作队伍提出的“四个忠于”的要求;后四项按照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接受监督四个维度提出了规范要求。
执法禁令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坚决遵守和执行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令是充分总结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执法乱象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出了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禁趋利执法,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禁粗暴执法,严禁选择性执法,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等十条禁令,划定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高压红线,也欢迎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意见》以着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新风貌为导向,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规范、礼仪举止规范、用语规范和内务规范,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工作纪律、内务管理等作出了明确具体要求。特别是在规范执法人员举止规范方面,要求执法人员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前来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的群众,执法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严禁使用冷、硬、横、蛮的态度对办事群众。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是《意见》印发的重要目的。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意见》明确提出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定不处罚的情形,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二是酌定不处罚的情形,即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安排。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对交通运输领域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既充分论证罚款额度的合理性、又坚守安全监管底线为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承受能力、安全风险隐患等因素,提出了相关处罚规定的修改意见,从源头上清除和治理乱罚款问题。同时,我们也要定期组织对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的处罚规定,及时按照立法权限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修改、废止。
责编 | 翟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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